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基础建设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基础建设 第二十四条 对跨部门、跨区域的重大刑事治安警情和隐患以及平安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报告同级组织协调机构;需要跨部门、跨区域协作的,由组织协调机构协调处理,主管部门也可以主动召集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分析研判,制定联动方案和措施,明确责任,协同行动,稳妥处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