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公众参与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公众参与 第四十八条 市、区组织协调机构应当统筹协调各方力量,组织动员社区居民委员会、股份合作公司、业主委员会、驻社区单位等参与基层平安建设,落实平安建设责任。 市、区组织协调机构应当统筹协调公安、住房建设等相关部门充分发挥物业服务企业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引导、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平安建设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相关单位的委托,协助开展巡查、居住登记等方面的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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