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重大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重大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十二条 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向安监机构申请安全达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继续施工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可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一至三天,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