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重大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重大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申办安全受监登记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工,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已完成工程造价百分之二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