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重大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重大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可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直至整改合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相邻建筑物和设施损毁的,应当赔偿损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