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重大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重大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施工企业应当积极组织抢救,并保护事故现场,立即向市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的书面报告。 事故的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