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重大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重大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市主管部门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安全管理机构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三级重大事故,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安全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对四级重大事故,由市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