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 第三十一条 生产者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可以再利用和再生利用而没有利用且达到一定数量的,政府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利用,或者由其承担再利用和再生利用所产生的费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