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支持与鼓励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支持与鼓励 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应当在产品或者包装物的显著位置标明产品及其包装物被最终使用后进行再利用或者处置的方法及其他必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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