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营私舞弊,滥用职权,未构成犯罪的,应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