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 因不可抗力影响造成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内容以及工程量增加,确需现场签证的,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不得事后补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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