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和稽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