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工程咨询机构、设计单位或者评审机构在编制、评估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或者资金申请报告时,有弄虚作假或者重大疏忽情形的,三年内禁止其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工作,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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