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代理建设单位有本条例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项目进行;拒不改正的,三年内禁止其从事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工作,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