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统一建设管理单位、项目自建单位以及项目法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项目进行: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按照与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主要内容不符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的; (三)违反工期定额管理规定压缩建设工期的; (四)玩忽职守造成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严重浪费或者工程进度严重拖延的; (五)侵占或者挪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 (六)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验收、项目验收、资产备案、资产移交或者产权登记手续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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