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停止项目进行: (一)政府投资项目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 (二)委托没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或者资金申请报告的; (三)擅自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已批复文件内容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