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审批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公示项目建议书或者公开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三)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新开工政府投资项目的; (四)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已批准的项目年度投资的; (五)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项目总概算的; (六)未按照规定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公开项目验收结果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