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资金申请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申请资金的主要原因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情况,并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