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适用跟标采购方式采购: (一)情况紧急; (二)采购需求与被跟标项目一致; (三)被跟标项目签订合同日期在跟标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一年内,且市场价格波动不大; (四)公开招标成本较高。 前款所称跟标采购,是指采购人为满足紧急需要,以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并管理的跟标信息库为依据,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