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适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市场货源充足,竞争充分的; (二)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因采购人过错造成延误的; (三)适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经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