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适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经政府确定的应急项目或者抢险救灾项目,只能向特定范围内有限供应商采购的; (二)经保密机关认定的涉密项目,只能向特定范围内有限供应商采购的; (三)其他具有复杂性、专门性、特殊性的项目,只能向特定范围内有限供应商采购的。 前款所称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依法组成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选择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以谈判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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