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价、跟标采购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其具体标准由市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以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经同级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适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经公示且无异议后方可批准。 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申报程序和具体办法由本条例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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