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适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经政府确定的应急项目或者抢险救灾项目,且只有唯一供应商的; (二)经保密机关认定的涉密项目,且只有唯一供应商的; (三)为保证与原有政府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向原供应商添购的; (四)其他具有复杂性、专门性、特殊性的项目,且只有唯一供应商的。 前款所称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成谈判小组,与唯一供应商通过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