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参加人及其相关人员与采购项目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 认为其他采购参加人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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