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政府采购参加人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政府采购参加人 第十六条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提供采购相关资料; (二)按照规定签订采购合同并严格履行; (三)配合采购项目验收; (四)接受有关质疑、投诉的调查取证; (五)履行社会责任,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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