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并记入评审专家诚信档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委托他人代替参与评审的; (二)违反采购保密规定泄露采购信息的; (三)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四)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 (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内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 (六)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八)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