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中标、成交无效: (一)规避集中采购或者公开招标的; (二)超标准采购或者在政府采购计划以外实施采购的; (三)未经批准采购进口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 (四)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内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 (五)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七)将采购项目转委托的; (八)未按本条例规定确定、确认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 (九)擅自委托他人代替参与评审的; (十)违反采购保密规定泄露采购信息的; (十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十二)行贿、索贿、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按照本条例规定中标、成交无效的,作如下处理: (一)尚未签订采购合同的,不得签订采购合同,并撤销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 (二)已签订采购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正在履行的,不得履行或者终止履行; (三)采购合同履行完毕或者无法终止的,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