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的区,含光明、坪山、龙华、大鹏新区等管理区。 本条例规定的书面答复、通知,包括电子邮件或短信息;本条例规定的公告,可以在指定网站发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