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开放合作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开放合作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本市企业积极融入全球数字经济产业分工,设立境外生产和研发基地,建立全球营销网络及产业链体系。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搭建数字经济产业国际风险预警平台,为企业开拓境外市场提供预警信息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