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由市海洋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并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比照合法使用海域应当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处十倍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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