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市海洋综合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发现违法使用海域和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应当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当事人提供海域使用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当事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查、拍照、录像; (四)查阅有关材料; (五)对可能造成海洋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暂扣当事人使用的相关工具和设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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