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第二十七条 依法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由市海洋主管部门实地勘察、提出审查意见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用海申请由市海洋主管部门实地勘察、提出审查意见,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