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海域使用申请或者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一)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和重点海域详细规划要求; (二)可能破坏海域资源、环境、自然景观和生态平衡且无法采取充分有效预防或者补救措施; (三)可能导致航道、港区淤积,影响锚地、港口生产作业,或者临近港区使用海域影响港口安全且无法采取充分有效预防或者补救措施; (四)可能导致岸滩侵蚀或者危害海堤等海岸工程安全且无法采取充分有效预防或者补救措施; (五)可能妨碍航行、消防、救护、行洪排涝且无法采取充分有效预防或者补救措施; (六)可能影响军事管理区、国防设施安全且无法采取充分有效预防或者补救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海域的其他情形。 办理临时海域使用手续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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