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第二十四条 市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申请批准使用海域目录,将公共设施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等用海项目纳入目录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用海项目属于前款目录所列情形的,可以通过申请批准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其他符合本条例要求的用海项目,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