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第二十二条 除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外,其他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可以在海域的水面、水体、海床或者底土分别设立。 排他性使用特定海域不足三个月,但是可能对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等公共利益,或者对其他合法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办理临时海域使用手续。临时海域使用期限届满,不得续期。 因紧急维修、抢险救灾工程用海,可以先行施工,并自施工之日起十日内申请补办海域使用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