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之前已经实际使用海域但未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手续的,应当于本条例实施后六个月内依法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相关手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规划要求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一次性补缴海域使用金;逾期未申请,或者申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规划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属于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