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建立海域使用管理公众参与制度。下列事项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一)编制和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涉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海域使用有关专项规划; (二)审批或者报请审批需要改变海域自然属性或者自然岸线的项目用海; (三)审批或者报请审批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四)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其他项目用海。 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查或者批准时附具异议处理意见。 需要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项目用海和涉及公共利益的临时用海,市海洋主管部门在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查或者批准前,应当在公开征求意见时一并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建议批准用海的范围、用途、面积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公示期限内对拟建议批准的项目用海有异议的,应当在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查或者批准时附具异议处理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海洋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 (一)海域使用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 (二)海域使用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 (三)市人民政府决定举行听证会的其他项目用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