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沿海各区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职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海域使用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发现违法使用海域行为和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依职权处理或者及时转请有权机关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