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 建立海域使用管理社会监督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法使用海域和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有权向市海洋主管部门、市海洋综合执法机构以及各有关主管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和机构应当依职权处理或者及时转请有权机关处理。 广播、电视、报纸和互联网媒体等应当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及时将违法使用海域和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严重违法行为予以公开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