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禁止下列用海行为: (一)直接向海域排放油类、废水; (二)在海域焚烧废弃物、处置有毒有害物质; (三)向海域非法倾倒废弃物; (四)非法设置入海排污口,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 (五)非法采挖砂石; (六)在海域非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七)非法占用、破坏海岸线和沙滩资源; (八)非法采挖珊瑚礁、毁坏红树林; (九)其他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