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海域使用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海域使用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建设、水务等主管部门和沿海各区人民政府,编制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确定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主要保护措施和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等内容,并明确相关区域的环境保护要求和生态修复要求。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