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海域使用管理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海域使用管理 第四十七条 海岸工程环境影响报告除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外,还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建设项目所在地及其附近海域的生态环境状况; (二)工程建设可能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 (三)拟采取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结论; (四)建设项目对海洋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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