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海域使用管理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海域使用管理 第四十八条 围填海项目未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不得实施开发建设活动。国家对港口建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围填海项目需要建设临时建筑物的,应当将拟建设临时建筑物的位置、面积、用途、高度、建筑材料、使用期限等信息报市海洋综合执法机构。海域使用权人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之前,应当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 前款临时建筑不得用于工程建设以外的用途。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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