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海域使用管理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海域使用管理 第四十四条 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海洋生态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报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审查批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