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海域使用管理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海域使用管理 第四十三条 海域使用权人在使用海域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并接受市海洋主管部门、市海洋综合执法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所使用海域的自然资源或者自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及时报告市海洋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