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海域使用管理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海域使用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下列项目用海无须取得海域使用权,但是应当遵守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建设和维护公共航道和锚地; (二)建设防波堤、挡潮闸等公共防灾减灾设施; (三)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开展海洋生态整治修复活动; (四)为重大项目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临时辅助性设施且在十二个月内自行拆除并恢复海域原状的。 市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前款项目用海管理责任人,划定管理范围,签订管理协议,明确管理责任。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