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围填海项目,项目竣工验收后,海域使用权人可以凭海域使用权属证书、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合格文件等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按照批准围填海时确定的使用功能换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书。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前,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管理相关规定缴纳地价并与规划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之日起,相应的海域使用权同时灭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