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消防宣传教育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消防宣传教育 第三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单位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两个小时;培训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国家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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