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消防宣传教育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消防宣传教育 第三十八条 未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下列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或者应急疏散演练: (一)国家机关对外办公场所; (二)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 (三)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前款所列单位组织消防演练的,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告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需要给予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