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七条 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消防安全评价,并出具消防安全评价报告,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